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南  >  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株税二稽处〔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1-29 09: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湖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XXXRH49E4X)

我局(所)于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2月4日对你(单位)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在金三系统和征管分局查询你单位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如下:你单位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7日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50份,开具车价及价外费用金额为10094262.81元,增值税税额为1312254.19元,价税合计为11406517.00元,2020年8月1日进行了纳税申报,申报销售收入4971959.28元,销项税额646354.72元,无进项抵扣,后你单位对纳税申报撤回,现金山系统里显示为未申报状态。2020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嵩山路税务分局因你单位涉嫌发票违法并走逃移送稽查,目前你单位的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我局根据金三系统登记的你单位信息,2020年7月17日登记备案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为唐XXX一人兼任,唐XXX:身份证号码:5110XXX0810517X,手机号码:1871XXX13。2020年8月4日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为邹XXX一人兼任,邹XXX:身份证号码:5130021XXX559,手机号码:186XXX8704。我局检查人员拨打唐XXX电话号码,语音提示:拨打的号码为空号。拨打邹XXX电话号码,语音提示: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我局于2020年9月5日到其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XX室进行调查,据株洲市永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泰国际服务处证实:湖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租赁福泰国际1栋2101室,也没有该公司的物业费缴款记录,福泰国际1栋2101室以前是租给一个做保健品的公司使用,后一直空着。

综合以上证据证实:湖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XXX室作为登记注册经营地址纯粹是为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没有在其进行实际生产经营,目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XXX,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邹XXX已走逃失联,税务检查通知书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壹佰零六条规定,2020年9月5日我局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区的公告栏和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我局从金三系统数据查询你单位2020年7、8月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50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发票号码:60046488-60046500,60531969-60531980,60831526-60831550,有效开具50份。

(二)我局通过一户式风险查询系统和电子底账系统核实你单位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7日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50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发票号码:60046488-60046500,60531969-60531980,60831526-60831550,开具车价及价外费用金额为10094262.81元,增值税税额为1312254.19元,价税合计为11406517.00元;车辆类型为越野车、多用途乘用车、轿车等。该单位2020年8月1日进行了纳税申报,申报销售收入4971959.28元,销项税额646354.72元,无进项抵扣,后你单位对纳税申报撤回,现金山系统里显示为未申报状态。

(三)你单位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我局通过查询增值税发票底账系统中记录你单位在建设银行株洲市天元区分行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经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我局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到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查询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情况,查询结果是你单位在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无任何开户信息,你单位在建设银行株洲分行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系编造虚假的银行信息。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被查单位湖南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走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单位经过调取征管信息比对,检查文书公告送达、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检查及现场笔录制作,银行账户查询,判定你单位为走逃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二条:“(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虚构经营地址、编造虚假的银行信息,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直接走逃失踪不进行纳税申报等以上查实情况,认定你单位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7日对外开具开机动车销售50份,发票号码:60046488-60046500,60531969-60531980,60831526-60831550;金额10094262.81元,税额1312254.19元,属于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