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株洲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株税二稽处〔2020〕35号
发布时间:2020-08-13 17:39来源:第二稽查局
株洲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6月29日对你(单位)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移送资料: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9月23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XXX,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XXX,生产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玻璃制品、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纸制品、矿产品、煤炭及制品、轮胎、电子产品、办公用品、通用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XX室。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登记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该单位财务制度: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在金三系统和征管分局查询你单位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如下:
你单位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7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25份,全部开给天津市XXX商贸有限公司,合计不含税金额2482677.00元,税额322748.00元,价税合计2805425.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2019年10月25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转非原因:逾期未申报纳税。
我局根据金三系统登记的你单位信息,登记备案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为XXX一人兼任,胡XXX:身份证号码:XXX,手机号码:15118682296。检查人员拨打XXX电话号码,语音提示:拨打的号码是空号。检查人员于2020年4月10日到其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XX室调查,发现你单位虚报经营地址,联系经营地址物业,物业证明该小区没有2栋202-3的门牌号,也无株洲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情况。除此之外,检查人员无法获取你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址,检查通知书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壹佰零六条规定,2020年4月13日我局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区的公告栏里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我局从金三系统数据查询你单位2019年9月领购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25份,发票代码: 4300193130,发票号码03510532- 03510556。
(二)我局通过一户式风险查询系统和电子底账系统核实你单位2019年9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25份,发票代码: 4300193130,发票号码03510532- 03510556。合计金额2482677.00元(不含税),税额322748.00元,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你单位是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销售款资金收取记录,开票后未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发现问题后,将你单位金税盘锁死, 并将以上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失控管理。
(三)我局通过一户式风险查询系统和电子底账系统核实你单位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你单位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经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我局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查询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情况,查询结果显示你单位没有银行开户信息。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被查单位株洲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走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你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经过调取征管信息比对,检查文书公告送达、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检查及业主证明,银行账户查询,根据税总发〔2016〕76号公告相关规定,判定你单位为走逃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二条:“(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二、交易的真实性的判定情形(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的规定,认定你单位2019年9月所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2482677.00元,税额322748.00元,价税合计2805425.00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三条第二款集体审理决定:对走逃(失联)企业,稽查部门可通过集体审理程序,充分审查有关证据,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相应的审理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后续处理: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经审理定性后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