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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进项税额转回?

09-30 进项税额转回? 我要评论

进项税额转回?

留言时间:2021-04-19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公司购进一个福利设备,作固定资产处理,投入使用时进项税额(销售方开具专票)已作转出处理。后该设备在使用一年后,按原价(含税价)60%进行处理转卖。请问该固定资产购进时进项税额的60%是否可以转回抵扣售卖价款的销项税额?如果可以怎样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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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1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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