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其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相应调减?
留言时间:2021-04-2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根据政策申请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是否可依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调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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