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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按照公司每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公司每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留言时间:2021-06-0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长沙市是否与湖南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长沙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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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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