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接受发票备注栏的要求
留言时间:2021-06-1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目前我公司在各地地项目,接受到各种费用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要, 国税局是否有文件明确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1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