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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汽车)

株税一稽处〔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07-06 08: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株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RR0Q52K)

我局(所)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3日对你(单位)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3月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违法;

(一)经营情况核实及基本证据

1. 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纳税大厅、茨菇塘税务所核实确认并出具了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进行申报)等涉税事项的已经失联证明,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茨菇塘税务所移送稽查情况说明及非正常户认定表等。

2. 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均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32号新华商务大厦901室;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经查该地址无此单位,制作《现场笔录》,并在该地址拍摄了照片,证实在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你单位。

3.检查人员通过已知的联系方式,联系其登记备案的法人代表聂(***(手机号码1989(***7306)及财务负责人梁(***(手机号码1912(***4117),电话号码已停机,无法联系。

(二)征管信息相关情况及证据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及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报送的登记信息、其他资料以及发票领购记录等,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从未申报、缴纳税款,也没有报送过财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将你单位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情况及证据

检查人员从发票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取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单位共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50份,于2020年10月22日一次性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发票号码:60072501-60072525;2020年11月7日-9日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发票号码:60837805-60837829;你单位共计开具发票48份,发票金额合计9286335.29元、税额1207223.60元,作废2份发票,作废发票号码为60837829、60837809,作废发票金额473274.34元,作废发票税额61525.66元。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全部认定为虚开发票嫌疑。

(四)资金流相关情况及证据

通过金税三系统以及一户式征管基础信息查询平台核实,你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未登记备案银行账号。

(五)生产经营真实性核定情况

检查人员核实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场所,检查人员到其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32号新华商务大厦901室实地检查,发现九楼原来是酒店(挂牌是株洲市荷塘区爱侣行主体酒店),现场一片凌乱,没有人,也没有人经营。通过调查得知该商务大厦九楼产权所有人是鄢能文,在2015年5月30日将新华大厦九楼出租给颜华新经营该酒店,据知颜华新拖欠了一年多租金没付,现酒店也不再经营。我们又多次电话给颜(***(手机号1800(***555),现在外地打工,颜(***称酒店老早就已经关闭,也未有过株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此租赁经营过,也不认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聂(***和办税人梁(***。我们与颜(***再联系,他已不接电话。

(六)其他情况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开具信息,你单位对外开具发票的受票方名称都是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抽取打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有受票个人身份证号码、机动车发动机号码等信息。

综合上述,经查,检查人员未发现你单位有货物购进信息和发票抵扣信息,在主管税务机关未登记银行账号,自成立以来从未申报、缴纳税款,也没有报送过财务报表,故检查人员认为你单位通过虚假的经营地址信息设立公司,在短期内对外虚开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将上述所有对外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认定为虚开发票。

(七)当事人意见

你单位已走逃失联。到检查结束,你单位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通过虚假的经营地址信息设立公司,骗购发票短期内暴力虚开后,并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述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你单位共计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48份,发票金额合计9286335.29元、税额1207223.60元,涉嫌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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