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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建筑)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建筑)

株税稽处〔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1-07-19 16: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0***FGH61)

我局(所)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对你(单位)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3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经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号,此办公楼为原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目前使用单位是“株洲恒和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是“株洲恒和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进的企业,据株洲恒和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门的负责人宋***反映,“***建筑”所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是虚假的,所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也是虚拟的,其办公楼并没有210-15号办公室。“***建筑”的注册经营地址根本不存在,无真实的生产经营场所。

2、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出具了相关证明你单位自2020年11月1日后一直未申报,欠税一直未缴,并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 打印《税款欠缴明细清册》、《非正常户认定情况》、《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明细表》等资料以及《认证发票查询》模块查询的情况,查实你单位无进项发票。

3、2020年10月31日你单位向“天津博睿精思商贸有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锡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300194130,发票号码05497708 -05497732;数量19.575吨,金额2497978.00元,税额324737.14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认证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发现你单位无任何进项发票,属无货虚开。

4、经核查,对***建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所开设的银行账号6350027139125进行查询及通过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对其开户情况进行查询,所反馈是没有银行开户信息,你单位填报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均为虚假的,也没有所销售货物的货款资金流。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你单位法人和财务人员严日双已无法联系,所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为虚构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是虚假的,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资金流转,未发现销售的货物购进,也未取得任何进项发票,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中:“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你单位以上税收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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