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长税稽强催[2021] 3 号
湖南***医药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长税稽处(2019) 10016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长税稽罚(2019) 1000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294,335.16 元(其中2014 年593, 336.62 元, 2015 年874,847.13 元, 2016 年8,678, 335.03元, 2017 年9,147,816.38 元) ;追缴教育费附加8,269, 000.78元(其中2014 年254,287.12 元, 2015 年374,934.49 元, 2016年3,719,286.44 元, 2017 年3, 920,492.73 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5,512,667.18 元(其中2014 年169,524.75 元, 2015 年249,956.32 元, 2016 年2,479,524.29 元, 2017 年2, 613,66 1. 82元) ;追缴印花税529,369.30 元(其中2014 年46, 274.20 元,2015 年24,649.00 元, 2016 年244,190.50 元, 2017 年214, 255.60元);罚款264,684.66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罚款,从逾期之日起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鑫融
联系电话84185037
地址:韶山北路269 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鑫融邓蓉( L4301210105 、430119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