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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6月热点问题

增值税类(2022年6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19 09: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后,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何时开始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何时开始申请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何时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5.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2022年是否有加快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进度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的规定,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所得税类(2022年6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19 09: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2022年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措施中对养老育幼产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第六条规定,发展育幼消费,严格落实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住房、育儿补贴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母婴用品、儿童娱乐等产业发展。

2.与2021年的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政策解读的规定,与2021年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3.企业在10月征期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政策解读的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4.湖南省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湖南省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期限为多久?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岳阳市教育基金会等52家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6.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保险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7.企业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标准?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规定:“三、认定标准

(一)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标准。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扩围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二)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认定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三)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四)行业类型标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认定标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规定执行。”

征收管理类(2022年6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19 09: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1.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2.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纳税申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政策解读的规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3.“两证整合”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政策解读的规定,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其他税费类(2022年6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19 09: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扩大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范围,具体扩围行业名单有哪些?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规定,在全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以下简称扩围行业)。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规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2.湖南省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全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湖南省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特困行业企业是否属于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在对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含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基础上,拓宽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该政策实施标准、实施条件、实施期限以《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湘人社规〔2022〕19号)规定为准。

4.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企业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可以追溯申请缓缴以前月份的费款?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于缓缴费款实施期限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其中,2022年7月31日前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可往前追溯申请缓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缓缴费款所属期限内的费款可申请退还,未缴纳缓缴费款所属期限内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在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进行补缴,免收滞纳金。从2022年8月1日开始,仅受理当月起的缓缴申请,不再往前追溯。前期已申请缓缴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可于2022年7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规定进行变更申请。

6.湖南省特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届满后,应何时缴清费款?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在缓缴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在缓缴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提醒企业。

7.企业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标准?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规定:“三、认定标准

(一)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标准。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扩围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二)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认定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三)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四)行业类型标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认定标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规定执行。”

8.企业申请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办理流程具体有何规定?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规定:“四、办理流程

(一)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需提供《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累计亏损财务报表等资料,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

(二)中小微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缓缴的中小微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承诺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办理流程,仍按湘人社规〔202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实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单位类型、企业划型(大型、中小微型)等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推送信息在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切实加强对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9.企业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会影响其正常保险业务的办理?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企业和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权益,有关要求按湘人社规〔2022〕15号文件规定执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10.企业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后出现注销情形,应何时缴清费款?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11.对购买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有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中所称乘用车包含哪些车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的规定,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的单车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的规定,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的购置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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