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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10月热点问题

11-18 2022年10月热点问题 我要评论

其他税费类(2022年10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18 11: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否有免税优惠?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第二条第(十二)款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三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3.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是否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 电子烟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5.电子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6.电子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政策解读的规定,(一)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所得税类(2022年10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18 11: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基础研究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四条规定,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 企业享受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4.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如何享受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的规定,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5. 湖南省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6.湖南省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7.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征收管理类(2022年10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18 11: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中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发布前,已征收入库应予减免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4.湖南省简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受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函〔2022〕165号)第一条规定,延期缴税受理机关由省局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取消待办转报环节,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人申请资料核对后,向纳税人出具资料接收清单,即时将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录入金税三期系统,上报省局。

5.湖南省简并“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办理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函〔2022〕165号)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填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并出具延期缴税处理意见,随同延期缴税申请资料一并寄送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731-85515381,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省局负责对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进行核准。

6.湖南省纳税人是否可以网上申请“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函〔2022〕165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受理延期缴税事项网上申请。经申请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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