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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09-29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我要评论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留言时间:2020-09-24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本公司是以稻谷为原料进行粮食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近日收到国家储备粮库出售的稻谷一批,并由对方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发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详见附件1);(2)近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稻谷一批,对方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详见附件002)(3)本公司农产品进项税额已经采取核定扣除办法扣除 ,请问除向农户收购外的原料产品是不是在会计上需要单独核算 并另行认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谢谢

附件

附件1.jpg

恒丰粮油002.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取得的该项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第六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如果您取得的是带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属于文件中提到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税率栏需标注“免税”字样),因此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抵扣方式不同,因此您需要根据取得的不同凭证分别对应扣除方式进行认证抵扣或计算抵扣。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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