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南  >  湖南省税务局:外贸企业购进网络防火墙出口能否适应“免、退”税政策

湖南省税务局:外贸企业购进网络防火墙出口能否适应“免、退”税政策

外贸企业购进网络防火墙出口能否适应“免、退”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09-28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外贸企业购进网络防火墙出口能退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30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