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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的建议!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税建复〔2019〕1号(A类)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基数不再增加,让人民群众尤其农村人口充分享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建议。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0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20元/人/年。

从2013年的60元/人/年到2019年的220元/人/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基数的逐年递增确实给一部分农村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影响了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市医保部门多次向省里提出,建议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提升广大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积极性。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是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医保现状,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的。上级医保部门还对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医保的工作目标、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参保缴费时间、参保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

二、关于“取消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个人账户部分,让老百姓少缴费,更加容易接受城乡居民医保,从而提高参保积极性”的建议

普通门诊统筹和家庭个人账户,都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了保障参保患者门诊就医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家庭个人账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以来,也逐渐显现出一些弊端,比如部分居民对家庭个人账户的作用不理解、医保基金监管难度大等。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文件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衡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可以预见,目前个人(家庭)账户的门诊模式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改变,逐步向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过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南省范围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税务部门征收,跨年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在落实国家社会保险法以及各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只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管的职责,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其他管理流程,如政策制定、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享受等,仍按社会保险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负责。税务部门将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切实为纳税人服好务。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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