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5 14:34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常熟市合理色织厂(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1251438330T)进行税务检查。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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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熟市***色织厂).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116号
常熟市***色织厂:(纳税人识别号:913***38330T)
我局(所)于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7月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在发票协查环节,检查人员对你厂投资人陈某良进行了约谈并制作了谈话笔录,2019年5月立案后在检查通知书送达过程中,无法联系到陈某良,到你厂注册地实地调查,梅李镇圩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你厂以前租赁圩港村厂房,已搬离,无法正常送达,于2019年5月31日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上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在协查环节对你厂投资人陈某良询问并确认:在2015年期间,因业务需要,陈某良经人介绍联系到微山县***纺织有限公司老板徐***,向他购买一批棉纱,货物由对方安排车辆送货上门,陈某良亲自验收后以现金支付货款给押车过来的人,取得押车人带过来的的开票方为微山县***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3700114140,发票号码为13882300,货物名称为棉纱,金额为98290.60元,税额为16709.40元,价税合计115000元。上述发票于2015年5月份抵扣税款16709.40元。
在协查环节对微山县永泰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东询问并确认:2015年微山县永泰纺织有限公司向常熟市合理色织厂销售棉纱115000元,并已入账。
以上发票原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
目前仍无法联系到你厂投资人陈某良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所取得上述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6709.40元不得抵扣,造成少缴2015年5月增值税16709.4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询问笔录:
2017年11月3日,对常熟市***色织厂投资人陈某良制作的询问笔录及附件。
2018年3月21日,对微山县永泰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东制作的询问笔录及附件。
(二)常熟市***色织厂的原材料、应交税金、现金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追征你厂2015年5月增值税16709.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