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果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三月份收到一月份地产支付前期物业费,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支付时间,那么开具发票能否按1个点,还是说需要按1月份纳税义务,开3个点的发票,物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实际收到款还是发生了服务,不管是否收到款是否开具发票都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