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公积金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每个月都替我缴纳我上个年度每月平均工资的12%的公积金(已计入每月工资收入),我自己也在工资中扣12%,请问在专项扣除公积金的时候是只扣除自己缴纳的12%还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24%一起扣除呢?假设单位2019年1月份替我缴纳500元的公积金(已和基本工资一起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在本月工资中再扣500元用于缴纳公积金,请问在申报时公积金是申报500元还是申报1000元呢?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