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获得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以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均是自然人。在投资年末,合伙企业受到股份公司的股权分红,请问自然人合伙人是按照股权分红缴纳个税还是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若合伙人之间互相转让股权,对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按照财产转让中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生产经营所得?法律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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