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平台拍下了一块土地,但土地原主人要公司额外向其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笔补偿款是否需要拿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平台拍下了一块土地,但土地原主人要公司额外向其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笔补偿款是否需要拿到何种发票,是否可以计入资产价值或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您这种作为价外费用,与主项目并到一起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