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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企业收到财政科技重大专项补助,如果采用总额法核算,即,会计账冲减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那么,企业计算收入总额时,包含这项补助吗?

财政补助

留言时间:2020-06-21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收到财政科技重大专项补助,如果采用总额法核算,即,会计账冲减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那么,企业计算收入总额时,包含这项补助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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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则不计入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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