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246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18-06-07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您提出的《我省新三板企业发展中的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省政协提案第20180246号)转交我局与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地税局分别办理,提案中“减轻企业税负重的对策建议”,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支持新三板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提案内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支持企业服务“三农”税收优惠。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生产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业务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促进新三板企业创新发展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50%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扶持初创企业发展税收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扶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制改造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行减税措施。增值税方面: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统一提高到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七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二、关于实行税率优惠等相关建议问题
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省级及省以下国税部门不能自行制定出台税收政策、自行修改政策执行口径和标准。因而,对于您提案中提出的“服务‘三农’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税种征收比率适当调低、股票交易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意见建议,我局将高度重视,加大政策调研力度,积极主动向总局反映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使我省新三板企业更多地享受政策红利,更好地促进新三板企业发展。
三、主动作为服务我省新三板企业发展
近年来,江西省国税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深化税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减税降负,全力助推新三板企业健康发展。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精准开展政策宣讲。先后举办“上市公司公告涉税风险管控”“促进新三板企业成长与税收风险控制”“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并在江西卫视新闻联播和中国税务报开展宣传报道,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同时,集中开展“五个一”(一次大走访、一次问卷调查、一场座谈会、一轮大辅导、一次大整改)专项活动,着力为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重点税源等企业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政策宣讲辅导精准度。
(二)着力降低企业税负。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通过减免税费,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免收税务登记及发票工本费,2011年2月1日起全面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12年1月1日起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2017年,全省国税系统共为404户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4.65亿元,825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9.45亿元,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2.85亿元,免征增值税14.76亿元。65户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1458.87万元,4户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712.07万元。
(三)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下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实施方案》,从5个方面推出30条措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确保审批“零超时”。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优化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逐步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实行5类94个“最多跑一次”、4类14个“一次不跑”办税事项。国、地税共建“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国地税90%以上的涉税业务网上通办。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和涉税信息一次性采集,对280余项涉税业务实行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与23家省级银行机构签订“银税互动协议”,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2017年,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纳税信用贷款5136笔、金额75.7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下一步,江西省国税局将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优化税收服务,为我省新三板企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国税工作给予以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