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转让个税计算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0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有一套房子为按份共有,其中有个人离婚变更了房产份额,现在将该房屋出售,税务局告知析产需按20%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我持有的那部分份额是否可以按核定征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