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0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凭证为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凭证,请问再次转让该土地,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另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应该为9%还是5%?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