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或以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适用财税〔2019〕21号的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0-11-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近几年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14〕42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46号和财税〔2019〕21号,前三个文件基本都是延续,现财税〔2019〕21号适用范围大幅扩大:由原来的企业招用限定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扩大到企业招用适用所有企业类型。我司为扩围后企业类型,现咨询2018年(或以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否适用财税〔2019〕21号税收政策定额减免9000元/人/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