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计税基础扣除留底退税金额
留言时间:2020-12-0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①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期存在留抵税额,并符合税法规定并办理了退税,咨询该退税金额能否在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期间缴纳附加税的时候在计税基础中扣除,财税2018年80号文中并无对扣除的时间节点有要求。
②如果假设只能在确认收入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才可在附加税计税基础中扣除,再如果企业增值税税负为3%甚至低于3%,在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进项留底退税对应的附加税是直接以退税的形式退还企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1.当纳税人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即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方可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2.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中可扣除的,只与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其他与留抵退税无关的部分(简易计征或预缴)不影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根据财税2018 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1.当纳税人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即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方可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2.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可扣除的,只与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其他与留抵退税无关的部分(简易计征或预缴)不影响城建税的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