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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个人房东出租房屋,能否委托他人为其代开发票?

个人房东出租房屋,能否委托他人为其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12-15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个人房东出租房屋,能否委托他人为其代开发票?房屋租金还是由房东个人收取,但是代开发票企业名称非房东本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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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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