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景德镇市税务局0-10-22 15:26
来源:
景税稽不罚〔2020〕9号
乐平市XXX煤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XXX7TU1PXG)
经我局(所)于2019年4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取得发票情况(详见证据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该公司2018年5月取得宁夏旋昇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99762.5元,税额15962元,价税合计115724.5元,已认证。根据就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宁夏XXX工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函(卫税稽协【2019】84号),对宁夏X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份发票行为已确定虚开。同时检查人员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确定该公司于2018年5月同时还取得宁夏中宁县XXX建材经销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份,发票号码02699902-06,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证明:一份发票,金额(发票号码02699906)99762.5元,税额15962元,未认证;其他四份发票,金额399050元,税额63848元,已认证。
2018年期间该公司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598575元,税款95772元,价税合计694347元。以上发票已认证五份,金额498812.5元,税款79810元,另有一份未认证。
2、公司已走逃失联。该公司虚假注册且未实际经营。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人民中路XXX号,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实际该地址经营单位为:乐平市财税XXX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由何XXX接受王XXX委托代为注册,属于利用他人场所虚假挂牌,且自开业登记以来,无实际办公场所,未见实际经营。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该公司法人电话无法接通,已停机,检查人员联系该公司财务后,口头解释个人只是记账,对该公司法人情况和经营情况不知情,但拒不到场制作笔录,宣称只是代理记账代理申报,现已不再为该公司办税。
3、纳税申报异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零申报,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因查无下落于2019年7月29日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4、未发现与交易相关资金往来记录。经查询公司银行账户,无与开票方宁夏旋昇工贸有限公司和宁夏中宁县玉君建材经销部资金往来。且宁夏旋昇工贸有限公司已被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其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5、该公司接受上述已认证发票于2018年10月作进项转出,共转出79810元。主管税务机关证实该公司未领用发票,未对外开具发票。
上述行为违反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故对该企业暂不予行政处罚,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再根据判决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
景税稽不罚〔2020〕10号
乐平XXX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XXXXKLM6X)
经我局(所)于2019年4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公司2018年4月分别取得:中宁县惠宇建材经销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金额3986987.26元,税额677787.74元,价税合计4664775元,已认证;宁夏辉晟荣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99764.96元,税额16960.04,价税合计116725元,未认证抵扣,属于失联发票;宁夏隆升和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299294.88元,税额50880.12元,价税合计350175元,已认证。共计发票44份,金额4386047.1元,税额745627.9元,价税合计5131675元。上述发票均已被销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开,开具了确定虚开通知证明。
2、该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8年6月25日起由乐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其开展税务稽查,因无法联系企业法人,检查认定该公司进、销均无法证实为真实业务,且公司于2018年1月至4月期间共认证抵扣专用发票132份,其中案发时已认证失控的发票97份,进项税金1640848.32元,97份中现已被税务机关确定虚开的发票44份(即本案所查44份),进项税金745627.9元。
同期该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发票金额12976909元,税额2206074.2元。分别是赞皇县金庆煤炭有限公司65份,货品名称:煤炭,金额6476666.95元,税额1101033.05元;赞皇县君飞煤炭有限公司35份,货品名称:煤炭,金额3321682.05元,税额564685.95元;攀枝花勇平工贸有限公司32份,货品名称:铁精矿,金额3178560元,税额540355.20元。(取证自乐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乐平恭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移送书(乐税移[2018]3号)、稽查报告等案卷资料)
根据前期检查取证核实乐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0月11日将该案移送乐平市公安经侦大队,乐平市公安局已于同月15日下达立案决定书。协查函所涉及的中宁县惠宇建材经销部、宁夏隆升和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已被乐平稽查局查处。
3、资金交易异常。经查询公司银行账户2018年交易明细,期间该公司对公业务仅攀枝花勇平工贸有限公司通过大额支付渠道支付公司款项6笔,合计3718915.2元,上述款项均在到账后即时全额转出到徐义根、周浩个人账户。同时,交易明细证实该公司未通过银行账户收到销售煤炭对应货款收入,也未发生该公司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购货款的记录。
4、从公安处了解到,案件仍在查办中,法人向恭和已到案并作笔录,案件仍在侦办中。
上述行为违反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故对该企业暂不予行政处罚,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再根据判决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
景税稽不罚〔2020〕11号
乐平市XXX煤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XXX1H4W)
经我局(所)于2019年4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取得发票情况(详见证据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该公司2018年5月取得宁夏旋昇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98812.5元,税额79810元,价税合计578622.5元。根据就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宁夏旋昇工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函(卫税稽协【2019】83号),对宁夏旋昇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5份发票行为已确定虚开。以上发票均已认证。
2、公司已走逃失联。该公司虚假注册且未实际经营。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人民中路138号,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实际该地址经营单位为:乐平市财税达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由何琴接受王明生委托代为注册,属于利用他人场所虚假挂牌,且自开业登记以来,无实际办公场所,未见实际经营。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该公司法人电话无法接通,已停机,检查人员联系该公司财务后,口头解释个人只是记账,对该公司法人情况和经营情况不知情,但拒不到场制作笔录,宣称只是代理记账代理申报,现已不再为该公司办税。
3、纳税申报异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零申报,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因查无下落于2019年7月29日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4、未发现与交易相关资金往来记录。经查询公司银行账户,无与开票方宁夏旋昇工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且宁夏旋昇工贸有限公司已被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其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5、该公司接受的协查所涉发票于2018年10月已作进项转出,该公司未领用发票,未对外开具发票。。
上述行为违反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故对该企业暂不予行政处罚,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再根据判决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