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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住房租金抵税还是住房贷款利息抵税问题

关于住房租金抵税还是住房贷款利息抵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1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您好!本人在南昌工作,目前租房居住。今年3月,在南昌市内购买了一处预售的房子,要到2023年才能交房,今年5月份需要开始还房贷。

请问:对于购买期房暂无产权证,只能租房居住的,选择个税专项扣除时,是必须要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还是可以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或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之中二选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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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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