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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ABS(资产资产计划)增值税

ABS(资产资产计划)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3-1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司受让了一项ABS的收益权,该ABS的底层投资是一批贷款组合,现我司收到了该ABS分配的收益,根据财税【2017】56号文规定,ABS属于资管产品,在我们购买ABS的层面没有其他增信措施,不适用于保本收益,请问下我们收到的收益是否可适用于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这笔收入免交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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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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