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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赣州市XXX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赣州市XXX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1-05-12 15:0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7号

赣州市XXX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赣州市新赣南路藕塘里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赣市税稽处〔2019〕5000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税务处理决定书》(赣市税稽处〔2019〕50009号)

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赣市税稽处〔2019〕50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赣市税稽处〔2019〕50009号

赣州市XXX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18年1月3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收到房款一直挂“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科目并只部份预缴了增值税,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后未按规定及时转作产品销售收入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2月共收到房款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未按规定转作产品销售收入56909189.00元,应缴增值税2709961.40元,已预缴增值税547009.53元,应补缴2016年5月-12月按规定应缴而未缴增值税2162951.87元。其中:

5月份:收到预收款16077938元,应缴增值税459369.66元,已缴130942.23元,应补缴增值税328427.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989.9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852.8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568.55元。

6月份:收到预收款7117631元,应缴增值税203360.89元,已缴210598.49元,应补缴增值税-7237.60元。

7月份:收到预收款7511408元,应缴增值税214611.66元,已缴10571.43元,应补缴增值税204040.23元,减去6月多缴税款,实际应补缴增值税196802.6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776.18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904.0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936.05元。

8月份:收到预收款6167000元,应缴增值税176200元,已缴21714.29元,应补缴增值税154485.7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81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634.57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89.71元。

9月份:收到预收款3721805元,应缴增值税106337.29元,已缴173183.09元,应补缴增值税-66845.80元。

10月份:收到预收款5778793元,应缴增值税165108.37元,已缴0.00元,应补缴增值税165108.37元,减去9月多缴税款,实际应补缴增值税98262.5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878.38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947.8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965.25元。

11月份:收到预收款8609763元,应缴增值税245993.23元,已缴0.00元,应补缴增值税245993.2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219.53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379.80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919.86元。

12月份:实现销售收入56909189.00元,应缴增值税2709961.38元,减去5-11月应缴1570981.10元,应补缴增值税1138980.3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9728.6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4169.4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2779.61元。

综上: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本期合计应补缴应缴未缴增值税2162951.8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本期合计应补缴应缴未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1406.63元。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本期合计应补缴应缴未缴教育费附加64888.56元。

4、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的规定,你公司本期合计应补缴应缴未缴地方教育附加43259.03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5-12月少缴的增值税2162951.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1406.63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有关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5-12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64888.56元。

(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5-12月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43259.03元。

以上税费合计2422506.0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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