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赣州XXX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1-05-12 14:5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5号
赣州XXX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你公司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赣州市新赣南路藕塘里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赣市税稽处〔2021〕2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税务处理决定书》(赣市税稽处〔2021〕2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赣市税稽处〔202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赣市税稽处〔2021〕20号
赣州XXX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21年1月20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赣州XXX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该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XXX室,经实地核查,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杉木树下并无23号,在该地址附近也未能找到该公司。
(二)该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该公司不履行纳税义务并脱离监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该公司走逃(失联)证明。
(三)该公司的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经电话联系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办税人员XXX(联系电话139****2804)和财务负责人XXX(联系电话136****8339),均无法取得联系。
(四)该公司购销货物异常。该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594700.00元,受票企业为江西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XXX贸易有限公司和上饶市XXX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为“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非金属矿石*萤石”,但该公司并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该公司直接走逃(失联)不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不含税销售额合计3927093.98元,销项税额合计667606.02元,无进项税额,该公司直接走逃不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六)该公司资金往来异常。经对该公司在开具发票的票面留存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金峰支行36050XXX00307账户进行检查:(1)未发现该公司与上游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2)收取江西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339210.00元,数日内以“往来款”等名义向江西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XXX转出2338919.24元,形成资金回流;(3)收取上饶市广丰区X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08000.00元,数日内以“往来款”等名义向XXX转出1561620.00元;(4)收取上饶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47500.00元,当天以“往来款”等名义向XXX转出748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该公司存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不履行纳税义务并脱离监管,相关人员查无下落,购销货物异常,资金往来异常等非正常情形。该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代码3600164130,发票号码06798994~06799013、07338225~07338244,金额合计3927093.98元,税额合计667606.02元,价税合计45947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