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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限售股转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限售股转让

留言时间:2021-07-2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请问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股票转让涉及的税种及税率,以及申报日期?

附件

jb3zwb.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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