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能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欠税?
留言时间:2022-05-1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该欠税是否包含房地产公司在预售阶段的预缴增值税欠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此前已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留言人核实到“贵公司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是在同一地”,后将提交的留言转办至相关部门,现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而增值税欠税包括房地产公司在预售阶段的预缴增值税欠税,应使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有余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