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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受赠予住房个人所得税

受赠予住房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05-1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受赠予住房建设时间为1980年代,现无法找到原房产的购房发票和购房价格等证明材料,现再次出售,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能否按核定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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