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式
日期:2019-07-03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收到几张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但不慎遗失。请问如何处理?如何入账?谢谢!
答:12366江西省(区、市)呼叫中心答复: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