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吉林  >  吉林省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

吉林省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

09-29 自然人代开发票 我要评论

自然人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还是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