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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税务12366:个人投资者从事期货、股票、外汇交易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事期货、股票、外汇交易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个人投资者从事期货、股票、外汇交易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请问个人投资者从事期货、股票、外汇交易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件编号NSZX20190100333提交时间2019-01-0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事期货、外汇交易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票分为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个人在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取得的是限售股,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解禁前多次转让的按财税〔2010〕70号文件执行,即征税。

       2.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按财税〔2011〕108号文件执行。

       3.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文件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处理人纳税咨询审核员答复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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