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购置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成本如何扣除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转让购置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成本如何扣除
内容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购入乙房地产公司的未装修办公楼一栋,购入价40,000万元,税额4,400万元,价税合计44,400万元;缴纳契税2000万元;购入当月后开始装修,2019年6月装修完毕,投入使用,累计发生装修费12,000万元,税额1080万元,价税合计13,080万元。2020年3月对外转让,转让价80,000万元,税额7,200万元,价税合计87,200万元。(上述业务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申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甲公司聘请了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出售的上述办公楼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中注明:办公楼评估价值(不含土地价格)60,000万元(不含税),成新率95%,重置成本57,000万元;2018年1月购入时点的土地评估价值是5,000万元。甲公司购买办公楼时,房屋和土地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支付的总购房价款是包括取得的土地价款的,但是土地价款在购房发票上没有单独标明。请问: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对于转让直接从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土地和房屋价格没有单独分开的购置房,以购房发票和评估机构评估的取得购置房时的土地价款金额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的凭据是否符合规定?2.甲公司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购房时点的土地价款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000万元填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第1行“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栏,是否正确?3.如果上述取得土地成本的扣除均不合适,请问:针对购买购置房时,房屋和土地价款在一张发票上未单独分开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取得的土地成本如何扣除?
办件编号 NSZX20200300609 提交时间 2020-03-2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该问题已另做工单转相关处室进行处理。
处理人 纳税咨询 答复时间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