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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吉林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吉市税稽强催〔2020〕5号)的公告

关于吉林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吉市税稽强催〔2020〕5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11-26 11:1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017024115923):

我局于 2020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吉市税稽强催〔2020〕5号),我局在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吉市税稽强催〔2020〕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吉市税稽强催〔2020〕5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吉市税稽强催〔2020〕5号)书面文本。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1号

联系电话:0432-65136588

联系人:陈静、崔大明、王杰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吉市税稽强催〔2020〕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催  告  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吉市税稽强催〔2020〕5号

吉林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吉市税稽处〔2020〕9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目前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稽处【2020】98号),我单位依法向你公司催缴上述文书涉及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你单位2010-2017年共补缴税费合计49,185,998.7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51,324.20元。其中补缴营业税5,048,728.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075.43元;教育费附加96,032.34元;地方教育附加64,021.59元;土地增值税6,275,787.54元;印花税42,256.90元;房产税292,469.1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36,751.44元;企业所得税36,805,876.21元。对你单位未遵期入库税款加收滞纳金3,184,411.12元。上述补缴的税款截止2020年11月17日应缴纳滞纳金49,241,074.01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43265136588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松江东路1号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崔大明,王杰(吉税稽2202190839,吉税稽2202190840)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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