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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售房开票问题

办件标题房地产企业售房开票问题

内容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商品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差额征税差额开具专票 吗?可以差额征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例如:销售商品房

办件编号NSZX20200100595提交时间2020-01-0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为差额缴纳增值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处理人纳税咨询答复时间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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