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吉林  >  吉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政策热点问题即问即答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吉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政策热点问题即问即答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非税收入政策热点问题即问即答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时间 : 2020-10-1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为了缴费人能更好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相关征收政策,现将相关政策以一系列即问即答的方式汇总,以便缴费人更好的理解各项政策要点,更准确的完成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答: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我是一家企业会计,听说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政策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我省为1.6%),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我是一家16年成立的企业,员工人数25人,请问今年还可以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我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请问我单位派谴的残疾人员工,应计入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单位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我是一家长春的企业,近些年我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每年均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请问今年还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2倍计算我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6.我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听说“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有这个政策吗?

答: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需要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报财政备案后方可享受。

7.我是一家新办企业,想问一下残疾人保障金需要按月申报缴纳吗?具体如何计算?

答: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第九条规定,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年缴纳,申报缴纳时间为每年8月。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8.我单位安排了残疾人就业,我们可以在申报残保金时自行填报安置人数吗?

答:不可以。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第十一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