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吉林  >  吉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

吉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哪些业务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按什么价格确认企业所得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