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吉林  >  吉林省税务局:吉地税发〔2006〕42号商场房产税

吉林省税务局:吉地税发〔2006〕42号商场房产税

商场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11-29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我公司经营一个商场,所有铺位均已出租或自用。房产税征收方式为从租+从价。因为房屋包含实际可用面积和公摊面积。请问从价计征房产税面积是按总的建筑面积(含公摊)减已出租面积,还是实际可使用面积减已出租面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