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迟迟不开发票
留言时间:2019-07-10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请问一下,我5月初在一家公司维修机器,联系人告诉我不开发票维修费用是600多,开发票维修费用是700多,因为是单位的机器维修必须要开具发票才能报账,所以我问过领导后,同意700多维修开发票。该家公司告诉我开发票可能到6月底都不一定开得到。我把机器寄回该公司维修,等公司开具发票寄回给我后,单位看见发票才能转账。7月9日我再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说是还没开到,发票都紧着销售那边了,还要再等一段时间。我觉得很奇怪,发票难道不是去税务局买的吗?难道税务局还控制发票发行量。请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7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