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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税款滞纳金的减免

09-30 税款滞纳金的减免 我要评论

税款滞纳金的减免

留言时间:2019-08-28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一家长春市房地产企业,在2004年的时候集资建房,部分用于员工住房,部分出售,房屋建成后,办理了大证,但是当时的房管局,因政策原因,对于此类房屋,不在分户,为住户办理产权证,后2019年长春市政府出台文件,对此类不动产重新分户办证,并按照当时房屋出售价格追收税款,因到2019年已经有15年,折旧导致需要交纳巨额的税款滞纳金,这个滞纳金是否可以减免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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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9

答复内容

您好: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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