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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关于个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您好,有以下几个问题向您请教:1、自然人按次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中第三、四条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吗?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中第一条有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吗?2、自然人按次缴纳增值税时,如果未达到起征点,可以不开具发票吗,付款方可以用白条入账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针对问题一:可以。

针对问题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委托代征中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征便函〔2016〕2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地税局受托代征增值税附征“教育附加”和受托代征单位代征“教育附加”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视同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免征“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另,国地税已经在2018年完成了合并。

针对问题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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