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省级财政票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值税抵减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5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吉林省内房开企业,根据财税2016年18号公告、36号、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规定,认为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增值税文件规定的土地前期开发费,可以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抵减增值税销售额,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土地前期开发费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该问题已另做工单进行处理,具体答复请查阅业务编号122000000000001966888。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