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吉林  >  吉林省税务局:发票索要问题

吉林省税务局:发票索要问题

09-30 发票索要问题 我要评论

发票索要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2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网商平台使用银行结算,银行收取收单手续费等费用,约定全部费用由入驻平台商家承担。平台垫付手续费后通过抽成方式从收款中收回手续费,抽成可查明细。现在入驻平台商家索要手续费发票,应由哪方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3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