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吉林  >  吉林省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问题

吉林省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11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您好!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的税收优惠政策15%时,研究开发费的数据是检查三年的还是检查当年的?如果检查三年的数据,每一年的研究开发费需要分别满足当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还是滚动的三年合计的研究开发费满足最后一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

比如某企业202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1)该企业2020年研发费用收入占比不达标,但是2018、19、20年合计研发费用收入占比达标,20年汇算清缴能否使用15%的优惠税率?

(2)该企业2021年研发费用收入占比达标,但是2019年、20年、21年合计研发费用收入占比不达标,21年汇算清缴能否使用15%的优惠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2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