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政策热点问题即问即答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续征政策
发布时间 : 2021-04-12 14:2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为了让缴费人能更好的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号)和《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吉财税[2021]237号),现将续征后相关政策以即问即答的方式汇总,以便缴费人更好的理解各项政策要点,更准确的完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
1.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续征后按什么标准征收缴纳?
答: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率按照吉财税[2017]549号第一条万分之六执行。
2.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续征后申报是否有变化?
答:变化1:缴费人申报时不再使用通用申报表,缴纳义务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缴费人进入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要选择非税收入通用模块进行申报(如下图)
变化2: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不再按照上一年销售收入计征。)
3.如何申请水利建设基金退费?
答:多缴或错误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可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水利建设基金。
4.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续征后有什么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续征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吉财水函[2016]353号第一条自2016年2月1日起,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因执行口径按照上一年收入与续征后的计征基数不一致,所以不再执行,如有补缴2016年2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该文件仍然有效)
5.我省按照财税〔2016〕12号享受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增值税销售收入适用口径按照全额还是差额?
答:按照总局2019年4号公告规定,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政府性基金免征政策。
6.2021年续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对于我省建安企业跨区域经营地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可以抵免?
答:此问题是由于计征基数发生变化产生的,分三种情况:如果在停征前以2020年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缴纳的2021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允许缴费人申请退费或者抵减(抵完为止);如果是2021年本省跨区域经营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于都是当期发生的,则不再出现退抵问题,正常申报缴纳即可;如果存在跨省经营的,省外已经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允许回到我省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外省已缴纳部分的销售收入。
7.外省企业来我省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的,是否在我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答:若该企业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未独立核算经营收入,该省外企业不在我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否则,该企业应由其在我省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8.《关于免征我省金融机构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8号)文件是否只有“十三五”期间有效?
答:《关于免征我省金融机构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8号)文件早于《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号)文件发文,属于“十三五”既定政策,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号)文件规定可继续执行。
9.自2021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月(季)只有预售商品房收入,并且预缴增值税,当期申报增值税收入为零,那么本月(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时,计税依据是否为预售收入?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跟增值税预缴不发生关系,只看当期确认的销售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申报)
10.代开发票是否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按照省财政厅的答复,代开发票需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费人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